校园日常

  • 1、校内住宿

    我校留学生公寓共有3栋楼,分别为A、B、D座。

    A座公寓主要针对自费留学生,房间类型为1人间和2人间。公寓配有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房间里配有独立卫生间和洗浴室。

    A座值班保安电话:0471-4991665

    B座主要针对语言阶段留学生,房间类型为4人间。公寓配有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洗浴室。

    B座值班保安电话:0471-4995520

    D座公寓主要针对硕、博留学生,房间类型为1人间、2人间。公寓配有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独立卫生间和洗浴室。

    D座值班保安电话:0471-4992200

    2、校外住宿

    留学生也可依据个人意愿到校外自费租赁房子,办理外主手续步骤如下:

    1.填写一份校外住宿申请表上交国际教育学院109留学生事务办公室,经学院同意外住申请后方可开始寻找适合租赁房屋资源(离校区近为原则)。

    2.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到国际教育学院109留学生事务办公室领取《内蒙古大学来华留学生校外租房居住审批表》、《境外人员租房保证书》、《境外人员租房审批表》、《境外人员租房责任书》等4份文件待学院院长签字后与房东一同前往所在辖区派出所签字、盖章。

    3.待所在辖区派出所签字、盖章完成后到内蒙古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签字、盖章后上交国际教育学院109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完成外住手续。

     

    银行

    中国银行(推荐):内蒙古大学南门长兴大厦一层(大学西街14号)

    中国建设银行(推荐):内蒙古大学东门往北约200米路西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大学东门往北约100米路西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大学东门往北约300米路西

    注:

    --在开立账户及兑换外币时须出示您的护照.

    --在开立账户时,建议同学们开立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卡。

    --开立银行卡过程当中出现语言沟通障碍时请于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471-4992596,13404813406

     


    医院就医

           内蒙古大学校医院提供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留学生可持学生证或护照前往就诊。如果病情比较严重,建议到校外大医院就医,如内蒙古医院、国际蒙医院等。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必须要购买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以及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并且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内蒙古大学校医院急诊电话是4992418。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拨打公共急救电话120。

     

    网络服务

          内蒙古大学校园网络由内蒙古大学网络中心运营,按照流量计费的方式计算使用费用。校园网络在留学生公寓有LAN端口接入也可连接无线WIFI、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地均LAN端口接入方式,校园网账户均通用。

    校园网账号及其激活

           学历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带一卡通到行政楼六楼网络中心开通校园网即可激活。语言生和交换生孔院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109办公室办理学生临时卡后到网络中心开通激活校园网。账号激活,之后即可访问和使用校内网络信息资源。如需要连接无线WIFI到国际教育学院105物业办公室办理。

     

    图书馆

           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创建于1957年10月,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党中央直接领导和关怀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率先建立起来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图书馆。截止目前,图书馆及各分馆、院(所)资料室共入藏纸本文献274万册,电子图书26万种,引进中外文数据库42个,自建数据库12个,已建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和地区特色,以蒙古学和生命科学为重点,以学校教学、科研专业用书为保障的科学藏书体系。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已经成为自治区规模最大、文献资源最丰富、现代化服务水平最高、最受读者青睐和欢迎的大型文献信息中心之一。

    地址:内蒙古大学校本部图书馆

              内蒙古大学南校区图书馆

    电话:4992556

    网址:http://lib.imu.edu.cn/

            留学生凭“学生一卡通”到图书馆阅览室学习、看书或者借阅所需资料。

            此外,我校图书馆里有专门的留学生阅览室,我校留学生可以在留学生阅览室学习、查阅资料。

    1、为了提高图书馆阅览座位的使用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北校区图书馆运行座位管理系统。读者可通过网页、微信和现场三种方式预约座位。座位管理系统中的用户名为学号/职工号,密码与“我的图书馆”密码相同。读者持校园卡进行预约、签到、签离等操作。使用方法及相关规则在内蒙古大学图书馆网页查看。

    2、自助服务指南

           1.自助借还机

           我校南、北校区各设一台自助借还机,读者可通过自助终端完成图书借还,方便快捷。

           2. 自助文印服务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了基于校园一卡通的自助打印、复印服务,位于南、北校区的电子阅览室。读者只需凭借手中余额大于0.1元的校园一卡通,便可轻松自如地在图书馆各个自助文印服务点进行自助打印、复印和扫描。

           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了自动圈存查询机,实现校园卡与银行卡的自助绑定,自助转账、自助挂失、解挂校园一卡通,方便、安全。

           图书馆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天8:00—22:00(周四下午闭馆),星期六、星期日正常开放。

     

    医疗保险

           中国政府对来华留学生实行包括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制度。凡在华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自费留学生,须在来校报到时办理投保手续,保费自理。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留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内蒙古大学外国留学生目前采用团体投保的方式,保险品种为:

    保险类型

    设计内容

    保险金额

    所交费用

    中国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000.00

    60  /  

    住院医疗保险

    60000.00

    中国平安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400000

    600 元人民币 /  /12 月, 

    300  /  /6 个月

    意外残疾

    100000

    意外伤害医疗

    20000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00元(半年300元)。该保险基本涵盖了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立医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并且提供紧急医疗救援服务。详细的保险条款可以在学校注册的时候获得。加入该保险的留学生,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病需住院治疗时,请跟109留学生办公室老师打电话4992084,建议和办理住院费用垫付等服务。需要理赔报销的留学生,请提前准备好单据材料,届时到留学生事务办公室109室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洽。

     

    邮政快递

    1.中国邮政:学校东门往北走五百米(可邮寄国籍包裹和邮件)

    2.快递:中通、圆通、申通、韵达、百世汇通、京东、天天、顺丰(综合楼下右侧)

    唯品会、EMS(蒙学院楼下)

     

    安全保卫

           保卫处作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校园内治安安全、消防和交通安全、政保工作、户籍管理及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地址:公管法学楼1楼保卫处

           电话:4992287

           网址:http://bwc.imu.edu.cn/index.htm

           校园常用报警电话:

           匪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校本部校园110接处警电话:4992287

           校本部警务室电话:4992292

           南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警务室电话:4996110

           东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3362201

           户籍室电话:4992408

           学术会议中心保安室电话:4992321

           东门值班室电话:4992303

           南门值班室电话:4992409

           大学西路派出所电话:4920767

     

    校内外交通

          发车地点:北校区:奥都资产经营公司交通服务部(原内蒙古大学车队)

                           南校区:南校区主楼前

           发车时间:


    类别

    上午

    下午

    晚上

    北校区到南校区

    工作日

    720  9:10

    13:50  15:40 18:10


    休息日

    7:30

    14:00  18:10


    南校区到北校区

    工作日

    10:20  12:10

    16:30 17:40 18:40

    22:30

    休息日

    7:20  12:10

    17:40  18:40


    联系电话: 4992373  13847160719


签证办理

  • 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须向本人国籍国或者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申请办理来华留学签证。申请来华留学签证时提供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以及其他使(领)馆指定的材料。

    中国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可以通过中国外交部网站查阅。

    http://www.fmprc.gov.cn/mfa_eng/wjb_663304/zwjg_66534/

    ★注意事项

    1. 护照是外国人在华停留的唯一合法身份证件。外国留学生需持普通护照来华留学。外国留学生须随身携带护照,妥善保管,随时接受警方查验。护照不得私自涂改、污损、加盖印章。

    2.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须持普通护照及学习(X1字或X2字)签证入境,X1签证签发给预计学习期限为180天以上的外国留学生;X2签证签发给预计学习期限在180天以下的外国留学生。

    3. X1签证一般只允许持有者一次入境,并且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到学校报到后申请居留许可,否则即构成非法居留。到校后,要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4. X2签证的入境次数以及入境后允许停留的天数均标注在签证上。持有X2签证的外国留学生入境后须牢记本次停留期限,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入学,并在停留天数结束前离境。

    5. 一般情况下,外国留学生不应持其他类型签证入境。由于个人原因持有其他类型签证的学生在到学校报到后,应尽快申请学习签证或者学习类居留许可。因未持学习签证而导致的全部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 已经持有居留许可的在华留学生,应当确保其居留许可有效期在规定日期入学报到时还剩余30天以上,并在入学以后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

     7.  学校不接受外国留学生提前报到,也不能接受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已经过期或者剩余停留期限不足以办理手续的外国留学生报到。因此,请仔细计划行程,以免由于过早来华使得签证在规定日期入学报到前过期,导致无法入学或者引发其它不必要的麻烦。

     8.  如果外国留学生放弃入学报到,切勿再使用学校寄发的录取和签证材料申请来华签证并持有该签证入境。如果学生持有来华学习签证而未到指定学校报到,签证可能会被宣布作废,学生会因非法居留而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非法居留的处罚

         签证或居留证件过期、无住宿登记或住宿登记过期,都视为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形成非法居留。将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重,处以警告、500至5000元的罚款、拘留甚至遣送出境等严厉处罚。所以各位同学一定要时刻关注自己的签证和住宿登记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签证和居留证件注销

        当学生发生停学、休学、保留学籍、转学、退学等学籍变更,必须要注销所持的由内蒙古大学颁发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变更为有效期为1个月的停留签证,否则学校不能批准学籍变更。

     

    护照遗失和补办

    留学生发现并确认护照遗失后,必须马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 留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丢失地派出所报案,并领取报失证明;

    • 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相关证明信;

    • 持派出所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留学生办公室开具的证明信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开具护照遗失证明;

    • 凭护照遗失证明前往本国驻华使馆申请新护照;

    • 领取新护照后,留学生必须在取得护照的10日内先到留学生办公室申请,然后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或居留证件补办手续,并及时办理住宿登记的更新。

    •  


     常用签证、居留证件类型

    (一)X1字签证

        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持X1学习签证入境后,签证有效期为30天,必须在入境后30天之内前往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办理居留证件,不能变更为其他任何类型的签证。在办理居留证件前,学生还需要提供由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具的健康证明。

    (二)X2字签证

        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的有效期会标明在签证页上,自入境当日起可以停留指定的天数。如在8月25日持有效期为90天的X2签证入境,最长可以停留至当年的11月23日。

    (三)L签证

        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四)S1字和S2字签证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五)Z字签证

        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六)居留证件

        在中国学习期限在180天以上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居留证件,有效期标明在居留证件上,学生可以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住宿

  • 内蒙古大学来华留学生

    公寓住宿规则以及会客制度

    一、住宿规则


    一、留学生公寓每晚23:30关门,留学生必须在此时间前返回公寓。

    二、每个留学生应在指定的房间内住宿,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调换房间。

    三、留学生须征得学院公寓负责人的同意后才能搬出或离开留学生公寓。

    四、留学生不准私自在外租房或借房居住。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到校外居住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到校外居住。

    五、入住留学生公寓时留学生要与学院签订本规则,一般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学期中间没有特殊理由不能随便更换房间,除完全离校的情况以外,学期中间不能申请退还房费。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出校外居住,须按规定事先一个月到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外住房审批手续。否则,学校不予迁出。

    六、留学生须保持公寓楼内的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吵闹,不得大声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与生活。留学生应在每晚23:30之前返回各自寝室,不得在其他学生房间或走廊内逗留喧哗。

    七、留学生在房间内不能做饭,不得饮酒,不准将酒带进留学生公寓。

    八、留学生须保持房间内外卫生清洁;不许在房间内外的墙上随处乱写乱画,粘贴东西等;留学生须保持清洁的公共卫生环境,垃圾要倒在指定地方。

    九、留学生须爱护公物,损害公物要按学院规定进行赔偿。留学生不准随便移动或拆卸室内、室外设施。室内一切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有序,保持室内外清洁、美观,不准往窗外投弃物品。

    十、不得损坏、拆卸、改装房间及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留学生平均分摊。留学生房间内水管、电灯损坏,必须及时告知保安室进行修理,如不告知出现事故由该房间留学生负责。

    十一、留学生离开房间时要锁门,关好门窗;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防止跑水及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做到人离房间关灯、关水龙头。禁止在房间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暖器、电饭锅等,不准私接电线,自觉预防火灾事故。如因违反规定,造成跑水或火灾等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留学生禁止在房间内饲养动物,不准将宠物带进留学生公寓。

    十三、留学生不准在房间里留宿客人或异性。

    十四、留学生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如护照、现金等。如有贵重物品需要存放,可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学院可代为保管。否则物品丢失或受到损坏,学院概不负责。

    十五、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所住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

    十六、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理。

    十七、留学生应在入住之前交纳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期一次性交纳, 开学一周后未交纳住宿费者学校将收取滞纳金(总金额的5%)。

    十八、留学生公寓内所分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放假期间不准在房间内遗留物品,以免丢失。

    十九、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寝室,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时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留学生必须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十、严禁留学生跳窗户进出留学生公寓,如有留学生跳窗户出入留学生公寓,在赔偿窗户损失费的同时自负摔伤、死亡等事故责任。情节严重者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退换学费。

    二十一、以上各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留学生公寓管理者有权对其处以罚金或勒令退寝,造成恶劣影响的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可对其进行勒令退学处罚。

    二十二、留学生进出公寓必须使用公寓进出卡。


    二、会客制度


    1、来访者要出示有效证件,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室通知被访者后可以在大厅会客。如被访者同意,经保安许可,也可以到房间会客,但来访者必须留下有效证件。

    2、公寓住宿者在房间会客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否则门卫有权请来访者离开留学生公寓。

    3、会客时间: 每天10∶00—22∶00。

    4、留学生必须在休息时间会客,不准占用上课时间。

    5、来访者在22∶00前必须离开留学生公寓。


就医

  • 新城区: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健康街11号

    电话:0471-6921296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57号

    电话:0471-6514755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003

    电话:0471-2318300

    玉泉区: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150号

    电话:0471-5281777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

    电话:0471-5969300

    呼和浩特市口腔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148号

    电话:0471-5183335

    赛罕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0号

    电话:0471-6620000

    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42号

    电话:0471-2521088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

    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83号

    电话 : 0471-5182020

    回民区: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G209通道北路

    电话:0471-3451250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1号

    电话:0471-6351187

    呼和浩特市中蒙医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29号

    电话:0471-6935602


保险

  • 保险



    投保条件

    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学生,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8 周岁-69 周岁可参加本保险保障内容


    保障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及服务项目:

    1、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发布保发(2014) 6号)所列项目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外伤残保险金(保前已有或因责免除项所致《人身保险残定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委员会发发2014) 6号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事故发生如:猫狗抓咬伤、走路磕摔伤、体育活动时摔伤等等造成的事故。


    赔付公式:合理费用合计*100%=赔付金额(合理费用合计不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及部分自费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

    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护工费(限额200元/天,累计60天)、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归属住院医疗责任下,对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了急诊抢救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按照100%给付保险金。

    赔付公式:合理住院费用合计*100%=赔付金额(合理费用合计不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或急诊抢救的治疗,保险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门急诊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个保险期间内,就诊日费用限额为600元(即若当日医疗费用超日限额的只能按600元计算,当日医疗费用未超600元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日限额的基础上累计超过650元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20000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日限额:为每日就诊的最高费用限额。

    免赔额:本险种设置650元为免赔额(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扣一次650元),免赔额以下部分不予赔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与住院同一病因产生

    的院前、院后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即:如因腹痛、发热、晕倒、上呼吸道感染等等在门诊或急诊进行治疗的;

    赔付公式:(每天在日限额600元以内的合理费用相加-650元)*85%=赔付金额(合理费用合计不含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

    注:1.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所涉及的医疗机构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若被保险人在公立医院的外宾病区、VIP病区、包房、A等病房、单间、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于病房等同类病或病房接受的治疗,则其所有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不予报销。

    2.以上所有医疗费用,若其它第三方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时,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费用,但保险责任中所涉及的床位费、护工费、门急诊日限额等限额部分同样受限,如第三方有赔付比例的受限部分按照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已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只赔付剩余金额,如无赔付比例受限部分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以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此项目的标准金额,赔付剩余金额,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项目内的费用,医保规定的自费或部分自费项目均不在报销范围内。

    4.次投保或非连续保的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0内为等待期(观察期),等期内发生的病及后续治疗,均不予报销。连续投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进行的治疗则无等待期。

    (二)责任免除

    1、身故及意外伤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意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醉酒,动吸食注射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驶驾机动车,或无有效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嘱,自使用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滋病病(HIV阳性)期间;

    11)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成残;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非学生身份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14)被保险在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1、身故及意外伤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意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呈阳性)期间;

    11)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或造成伤残的;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非学生身份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14)被保险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责任(意外医疗、住院医疗及门急诊医疗)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受酒精影响,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非连续的);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节育(含绝育)、堕胎,及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 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 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12)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13)被保险人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1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药店、医疗器材公司所支出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后续治疗;

    17)被保险人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餐费等;

    18)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伞、滚轴轮滑、滑雪、滑冰、蹦极、攀岩、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空手道、击剑等高风险运动;

    19)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非留学生身份以留学生身份投保的;

    20)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1)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或挂床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22)被保险人在勤工助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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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C00014232322022062811611号)、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C00014232522021042044092 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D 款)条款》 (C00014232512021062817971 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C00014232522021061799611 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C00014232522021051468622 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条款》(C00014232622020102617952号)等条款执行。


    理赔

    就医前务必拨打电话4008105119 进行询诊


    ( 一 )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规范程序:

    第一步咨询报案: 因身体不适需就医的,须在就诊前致电4008105119,由救援医生进行健康询诊、就医指导及理赔注意事项告知。

    第二步申请住院垫付: 如经过询诊且门诊治疗后医生确诊需进一步住院治疗的可申请住院垫付,经垫付公司沟通确认后符合住院垫付条件的,按照垫付程序进行垫付。

    须知: 凡未经4008105119电话报案、询诊的,或未经门诊诊治而直接入院治疗的(包括病情未达到住院程度却要求门诊医生同意住院治疗的),垫付公司不负责住院费用垫付。对于未经上述报案程序申请的,个人自行垫支


    医疗费用的,将无法获得赔付。

    (二)理赔应备文件:

    1、身故+意外伤残

    A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B 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C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D 意外事故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刑事鉴定证明书,高坠、溺水等须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事故属意外或自杀的定性材料,饮酒导致事故须出具酒精含量定量报告);

    E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关系证明及家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意外医疗保险

    A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B 意外事故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 门诊收据原件、费用清单、病历(相对应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住院医疗保险

    A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B 意外事故经过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 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原件、住院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4、 门急诊医疗保险

    A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B 收费收据原件;

    C 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病历日期须与发票日期相对应),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如果已满650元免赔额,须提交650元以下的发票原件、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5、护工费申请

    住院期间医院或护工公司出具的护工费发票原件。

    以上医疗费用申请项说明:

    (1)每次申请理赔,申请材料中必须附上被保险人中国大陆境内的银行账号及该账号的准确账户信息,包 括账户名、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可通过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客户信息表载明以上信息。 (详情请拨打4008105119进行咨询)

    (2)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包含两家)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每次就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理赔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 号平安大厦10 层1012 室(邮编100033)

    收件人:来华项目组

    电 话:4008105119




    本方案为保险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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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垫付)申请&授权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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